关于哪两种刑事责任能力必减制规定

2015年03月27日08:56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哪两种刑事责任能力必减制规定

  (1)仅原则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减轻刑事责任和从宽处罚,但具体减轻刑责和从宽处罚的程度则未作详尽规定。

  例如,希腊刑法典第36条:“由于第34条规定的原因(即因病理的精神障碍、意识障碍——引者注),导致行为人行为时其辨认能力虽未完全丧失但已显著减弱的,应减轻处罚。”

  (2)不仅明确规定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减轻刑事责任和从宽处罚,而且具体规定了减轻刑责和从宽处罚的程度。

  例如,日本刑法典第39条第2款:“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至于减轻的程度或方法 ,则在该法第6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死刑应减轻时为无期或10年以上惩役或禁锢,无期之惩役或禁锢应减轻时为7年以上有期惩役或禁锢 ,有期惩役或禁锢应减轻时减其刑期之二分之一”等。再如,芬兰刑法典第3章第4条:“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时之行为,根据本章第3 条不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本章第2 条之规定处罚。”而该法第3章第2条明确规定:“已满15岁人之行为,若该行为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则只能判处2年以上12年以下监禁; 若刑法对该行为规定的是一定期限监禁或一定数额罚金,则最重只能判处该条款规定的最高刑罚之四分之三,但以不低于本法第2 章规定的最轻刑罚为限。”由此可见,芬兰刑法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的从宽处罚规定,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即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予以程度相同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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