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内在必然联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也就是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按照现代不少国家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有无刑事责任即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一般根据其年龄大小分为两种情况:靠近成年年龄即处于较高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刑法中的一切犯罪,即他们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均应负刑事责任;靠近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即处于较低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依法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刑法中某些严重的犯罪,即他们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是应一概负刑事责任,而是符合法律特殊要求的才负刑事责任,亦即相对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达到什么年龄就应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一概负刑事责任?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1984年修订的《印度刑法典》规定为满12岁;1950年《朝鲜刑法》、1951年《保加利亚刑法典》、1952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1971年《加拿大刑法》、1976年修正的《联邦德国刑法》、1976年《南斯拉夫刑法典》以及现行的《日本刑法》等,规定为满14 岁;1929年《西班牙刑法》、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典》、1954年《格陵兰刑法典》以及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等,规定为满15 岁;1930年《比利时刑法》、1942年和1961年的《蒙古刑法典》、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与1996年《苏俄刑法典》、 1968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等,规定为满16岁;个别立法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则规定为满18岁。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1款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能够构成刑法中的所有犯罪,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当然也参考了当代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但主要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具备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按照我国教育制度,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儿童7岁入学。因而满16周岁者,一般都已初中毕业该升入高中或职业学校了,在农村也已能独立参加生产劳动,1986年《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国家已经许可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来谋生。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据此,我国刑事立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定合乎年龄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也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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