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的比例如何认定
鉴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仅以年龄为界线作一刀切式的简单划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派生出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这种立法修改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须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细的量化。以求在对未成年人量刑实践中能够准确认定;二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刑罚差距必须适度,让一般人易于接受,特别是刑罚从无到有的跨度不能超出普通民众的道德容忍限度,禁绝出现过于宽泛的量刑幅度,留下司法腐败的隐患;三是必须便于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在此,提出一种新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方法----比例认定法。即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年龄为刻度划分若干等分,使行为人的年龄大小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一一对应。例如,我们可以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年龄段定在十三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凡不满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律认定为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将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定为一百,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一个季度为基本单元,每两个单元之间的差距为百分之五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我们就可以以年龄为横坐标,以一个季度的时间为横坐标刻度,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纵坐标,以5%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纵坐标的刻度,做出一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坐标图来。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量化,各自细分为二十等分,每一年龄等分都与刑事责任能力等分一一对应。假设一个未成年行为人的年龄处于A点,即13岁零3个月,那么他对应的纵坐标为a点,即5%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此未成年人犯罪,法官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0到5%的范围内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处于B点,即16周岁,那么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对应于纵坐标上的b 点,即刑事责任能力在55%到60%之间。假设处于A点的未成年人(16周岁)所犯的罪行应该处以10年的有期徒刑,而司法机关认为其有从轻情节,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55%时,那么对他(她)最终适用的刑罚应该是五年半有期徒刑(10 年X 55%)。
当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比例认定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还有待许多相关问题需的解决。比如自由刑的最低界线有可能在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由于对自由刑的“打折”而被突破,并且,对于应该处以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也难以应用比例认定法来裁量刑罚。但是,在通过立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适当处理后,比例认定法在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可以量化的刑种中都是可以方便的予以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比例量化,运用比例认定法来裁量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是有实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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