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存在的社会现实需要
【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存在的社会现实需要
1、现实中的存在的一种继承习惯
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一种继承习惯,即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后,子女一般都不会要求继承先去世的父母一方的财产,而是等到父母均去世后方发生遗产继承的情形。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这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共同遗嘱。设立共同遗嘱与我国存在的这种民间习惯是相符的。
2、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配偶的利益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家庭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承认共同遗嘱,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可以避免子女为争夺父母一方的遗产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另外承认共同遗嘱,还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及配偶的利益。为了说明此说,笔者试举一例:虽说虎毒不食子,但现实中不乏有些父母为满足已之私欲,而弃子女不顾。人有旦夕祸福,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考虑到孩子尚未成年,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夫妻二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约定后死亡方为先死亡方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的遗嘱继承人,同时约定后死亡方死亡后,共同财产由未成年子女继承。笔者认为:此类的共同遗嘱可以较为完善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首先可以保障后死亡方不能任意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其次,从共同遗嘱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后死亡方继承先死亡方的一部或全部财产是以将共同财产由未成年子女继承为前提条件的,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后,生存方如果同意按共同遗嘱的约定获得了先死亡方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则生存方必须受共同遗嘱的约束,即其享有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受到了共同遗嘱的最终目的的限制,在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时,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理,一般来说,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属于罕有,但是哪一方会先死同样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后死一方的利益,夫妻二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相互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在共同遗嘱中约定后死的一方为先死一方的遗嘱继承人,同时约定后死的一方指定第三人为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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