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仲裁的设想及索赔仲裁办法

2015年03月30日09:34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仲裁的设想及索赔仲裁办法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呢。

  仲裁设想:

  (一) 改变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体制

  1. 应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将其隶属于有关学术团体或司法部门。

  2. 吸取法医和法律专家参加,使鉴定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

  3. 实行二级鉴定制

  (二) 在仲裁机构内设立临时医事仲裁庭

  它是非常设机构,可聘任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可分不同专科)、法医、法律专家(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等作为兼职仲裁员。

  临时医事仲裁庭,可根据医疗事故纠纷的复杂程序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法医、法律专家组成;5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公证人员组成;7人仲裁庭可由2名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组成。

  (三) 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仲裁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一样,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无法取得处方、病历、记录、报告等第一手证据,又没有足够医学知识、不懂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患方来说,怎样在仲裁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对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也应该适用“举证义务倒置”的原则,即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并对患方的主张提出反证。

  医疗仲裁方法:

  有代表认为,目前存在的“医闹”现象,原因之一是医疗仲裁体制不健全。周汉新代表说,国家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而法律诉讼环节复杂,经济和时间成本很高,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和家属多不愿意按法规程序去解决。因此“医闹”不断。对此,周汉新等代表建议制定《深圳市医疗纠纷仲裁办法》,对医疗纠纷的投诉、调查、取证、鉴定、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代表唐瑛拟好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医院治安管理办法建议》。他说,根据2006年对深圳市16家医院进行的治安状况的问卷调查显示,频发的“医闹”、“医托”等现象严重干扰了医院工作秩序,尤其是“医闹”问题有相当数量的黑社会成员参与。但对于这类问题,目前还没有很有效的整治办法。代表们认为应尽快制定《深圳市医院治安管理办法》。

  有代表建议建立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便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有赔偿保障。代表建议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凡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杨卓欣代表拟提交建议,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除了对劳务工、少儿、在校学生覆盖外,还应该对无业、失业人群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他们纳入医疗保险制度,缓解“看病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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