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的设立及医疗纠纷的流程

2015年03月30日09:37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调解程序的设立及医疗纠纷的流程

  在我国,结合已有经验和现有的司法资源,借鉴美、英、日等国在司法ADR方面的做法,建立审前(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前)调解制度,实现调审的适度分离,让其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国民事审前程序重塑的重要环节。

  调解程序的设立:

  一、审前调解的原则。

  1、自愿、合意原则。2、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则。在实体上,虽然双方可以妥胁作出权利让步,甚至可以存在某些违法,但调解结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3、过程便捷原则。审前调解不采用开庭的形式并且可以不公开。4、效率、节约原则。

  二、审前调解适用范围。

  确定审前调解适用的范围,主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金额、诉争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3、合伙协议纠纷和共有财产权属纠纷;4、增加或减少不动产租金纠纷;5、改变或解除抚养关系纠纷;6、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或医疗纠纷;7、涉农案件;8、涉群体性案件;9、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10、其他纠纷之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民商事案件(具体数额可根据各个省市的经济水平决定)。禁止审前调解的案件,主要有: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抗诉再审案件;3、需要给予民事制裁的案件;4、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案件;5、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医疗纠纷步骤:

  1、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金必达公司免费咨询。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

  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由公司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如果初评结果确定医方无过错,公司将不再建议您申请进行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将由不少于3位的相关专科主任医师级临床医学专家多角度综合性地对医疗争议焦点进行翔实分析,然后聘请与案例相关科室的专家组织听(论)证会,最终得出结论。如果细化分析结论认为医方无责,将全额退还细化分析费用。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公司即可接受您的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公司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如果调解失败,公司实行一站式服务,免费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案件了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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