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调解的制度及注意问题
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在与医院方面进行调解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调解制度:
目前,随着医疗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医患纠纷而引起的冲突此起彼伏,2004年该问题更是在央视的3·15调查中被排在第一位[1]。化解患者和医院的矛盾,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医疗纠纷诸多的处理方法中,调解凭借其快速、简便、经济的优点引起了大家的日益重视,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之一。
1其他国家、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简介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反思传统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并将调解作为医疗纠纷机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1 1 美国1997年,美国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NCHCDR),该委员会的主要发起机构是美国仲裁委(AAA),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医药协会(AMA)等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实施的是“正当程序议定书”计划,探索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中,调解是计划所主要推荐的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方式。根据调查,在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中,约85%左右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2]。
1 2 韩国虽然韩国并未公布发表医疗纠纷的发生数,但从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推测,医疗纠纷每年约发生7000~15000起,增加幅度30%。[3]长期以来,韩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但还是有一部分纠纷协商恶化直至演变为暴力冲突,成为韩国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今,韩国采用的是诉讼之外的多种纠纷解决制度。首先,在立法方面,韩国在《医疗法》中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为调解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2001年韩国大法院提出“调解优先原则”,使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真正在实践得以发挥功能,以调解方式平息医疗纠纷的案件比例达到70%左右。此外,韩国的消费者保护院也参与索赔金额较少的医疗纠纷调解,对索赔金额在1000万韩元以下医疗纠纷的成功调解率为85%以上。
1 3 台湾地区根据统计,在台湾社会中8成的医疗纠纷是在中介人的斡旋下以调解方式结束的。为此,台湾的有关行政机构也在积极鼓励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将现实中现以存在的调解方式制度化、文明化。2000年台湾“卫生署”起草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规定医疗纠纷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告诉或者自诉前,必须先进行调解。
【注意事项】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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