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标转让的协议

2015年03月30日10:39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签订商标转让的协议

  一、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商标受让人的权益往往处在一个极易受到侵害的位置。尤其是近几年来,商标转让中的不正当现象比较严重,某些人为了达到不当牟利的目的,隐瞒真相、设套欺诈;伪造证件、私刻公章、假冒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盗转他人商标和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商标……等等。因此,商标转让中的当事双方,在办理商标转让时,应该慎重对待转让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解,有条件的最好还应该咨询或通过高水平高素质的商标代理人来办理,有效排除风险。以下的问题都是实践中可能会遇见的,因此要予以充分考虑,及时规避。 1、了解被转让商标的属性 必须要清楚地知道被转让商标的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商标”只是在先申请权。 2、注册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非法转让问题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不能代表全部商标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隐瞒、欺诈、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转让的。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由于客观存在的漏洞,要做出这样的事来并非困难,虽然事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2)无效转让问题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因为商标无法被核准转让,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仍然没有变。 由于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的周期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上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需要支付转让款项,准备相关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资料,邮寄打印等等。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并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起码需要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知晓。这段时间差中的商标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况,极易让商标受让人受到侵害。 如果只是由于工作上的善意失误,那事后还可以配合商标局的审查补正程序予以弥补更正;但是对于事先预谋设套的恶意欺诈行为,则商标转让人即不配合商标局补正,又不退回已收取的商标转让款项,而是以各种借口推托逃避、不理不睬、耍浑打赖,就会使得商标局无法正常核准被转让商标,该商标则仍然属于商标转让人,而使得商标受让人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部分转让问题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部分转让问题实质上是属于无效转让其中的一种情况。虽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的申请也就此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但是,必须要提防用心不良者利用法律中的漏洞。 (4)隐瞒被转让商标的权益漏洞问题 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瞒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等问题,使得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后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和侵蚀。 3、商标注册申请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无效申请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后所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而进入审查程序,它并不表示该商标注册申请一定会成功或其它含义。从极端的角度上说,即使一个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绝对不可能获准注册,而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只要申请人和申请文件符合规定,也能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因此,将根本不可能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称之为无效申请。显然,如果商标受让人转让得到是一个无效申请的话,得到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多次申请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将一个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个类别中办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申请,而将后一次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他人,那么即使这个商标具有非常好的创意和可注性,而该商标的受让人永远也不可能得到这个商标,因为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因此,在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时,要防止这类风险的产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签订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转让协议 1、商标转让的形式是协议转让 商标转让出售同其他有形资产的转让出售一样,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商标转让事宜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其手续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可实施商标转让。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对商标的转让形式规定为协议转让,签订协议后,转让双方还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后其商标的转让合同才能生效。 2、商标转让协议 由于商标转让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多具体而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双方共同保存,有据可查,在发生纠纷时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便于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依法裁决。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 (1)转让双方的名称、主体资格证明、地址、联络方式等; (2)被转让商标的详细资料; (3)商标的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4)商标转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5)商标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6)合同的解除; (7)纠纷的处理方式; (8)其他约定事宜; (9)双方签字盖章。 此外,由于商标转让协议要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诸多事宜,许多商标代理公司只想赚钱又怕麻烦、怕招风险,或者根本就不想为客户考虑规避排除风险,甚至根本就不懂法律,因此往往有意采取最简单的协议方式,或者采取阴阳协议方式(即同时签订两份商标转让协议,一份双方协议用,一份报商标局用),这样就会给商标转让留下很多隐患。三、办理公正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均无法确认对方所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公章、签字等等是否合法有效,经办人身份是否可靠,商标转让意愿是否真实等等。即使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也只能是在转让程序、被转让商标信息资料上进行把关。要在法律程序上作为一种事实认定,就有必要在事件发生地通过公证部门的法定程序办理商标转让合同公证手续。 公证是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各种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前述法律规定说明了,对经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除错误的外,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直接采证,无须再重新调查,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公证,就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这就是经过法定程序并出具公证书后“商标转让协议”的所能起到具有特殊意义的证据效力。 尤其是商标局在目前商标转让审查程序中,新增了严格比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协议上转让人所使用公章或者签字与原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公章或者签字。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说明,对于其他无法证明商标转让意愿的文件,也有可能提出补正要求,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而在办理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代理人,甚至有可能包括转让人都无法知道当初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用的公章是怎样的,尤其是签字,即使是同一个人相隔多年都有可能造成签字字体的变化等等。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性问题,事先通过办理公证,在向商标局递交商标转让申请的同时递交经过公证的商标协议书,就可以提前预防性地解决所有未知问题。严格地法定公正程序可以从法律意义上证明该商标转让行为的事实合法性。经过合法公正的商标转让申请,即使出现公章或者签字不相符的情况,商标局可以直接采信公证结果,而无需再次补正说明。这样就可以提前防范相关商标转让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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