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原则与案件管辖
人事争议的概念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纠纷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进行依法调解和裁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它具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等重要作用。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 (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相关阅读: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录用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调动争议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聘任合同……[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