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的形式与范围
广东劳动争议管辖的形式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Χ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管辖的范围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的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λ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λ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39 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这是由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与劳动者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说的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如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学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护士等。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因为这部分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以上所述可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与其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三)从劳动关系性质来看,不论是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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