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民委员会诉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民委员会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3)于民合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兴田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高台村民委员会于1995年3月2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高台村民委员会同意有价转让土地5 亩(3300平方米),位置于洪区高台村东道班以东至油田十一号泵井;甲方负责办理建房手续,乙方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甲方提供方便;乙方在使用土地前双方签订协议后,付甲方土地使用及转让费2万元,一次性付清甲方。协议签订后,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于1995年 3月23日支付了土地转让使用费人民币2万元。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高台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土地转让费后,将土地交付给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使用,但未按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在该土地没有投资建设。2003年初,高台村民委员会未告知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又将该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高台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转让费2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2002年7月,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与解放乡合并组成光辉乡,沈阳市于洪区老边乡高台村民委员会更名为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协议书、收款收据及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在一、二审卷宗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因未确定转让年限,且原告未能实际占用和使用被告所有的土地,该协议无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使用转让使用费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所收2万元系抵押金的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付原告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潢公司土地转让使用费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大方工艺美术装潢公司土地转让使用费二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1995年3月24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阅读:
北京律师特别推荐:王本士律师
北京律师特别推荐:王本士律师 本律师是一位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已有十几年的执业经历,尤其对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交通事故、合同、继承、刑事辩护研究颇深,每年办理大量的诉讼业务,是一位知识型的专家律师。 执业及服务理念:秉承先做人,后……[更多]
城乡用地批准外的视为违法
城乡用地批准外的视为违法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程序,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确定为挂钩试点省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工作。这位负责人说,未得到试点批准开……[更多]
严格限制大套型住宅用地
严格限制大套型住宅用地 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二十八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说,今年要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继续加强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把握好土地调控节奏和力度。 二00九年全国共批准和实际供应土地分别……[更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