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原审查明,2000年1月间,当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的郑某称自己受村委会委托,并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介绍与章某协商地基转让之事。2000年1月11日郑某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盖有村委会公章。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坐落于乐成镇南小区二间地基300万元转让给章某。此后章某先后两次付给郑某200万元。郑伪造了村委会财务专用章分别出具二份收款收据交给章某。事后,郑某携款潜逃。现乐清市公安局对郑某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原审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郑某确认收到并在收款收据上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郑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现该《地基转让协议书》因违反土地法有关规定,应被确认无效。村委会应承担返还转让款200万元的义务。郑某虽以涉嫌诈骗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不影响村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村委会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转让合同无效,村委会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故章某主张村委会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由村委会返还章某人民币2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村委会、章某各半负担。
村委会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本案只涉及郑某刑事诈骗,与上诉人村委会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郑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求,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原审判决认定《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正确,但判令上诉人返还章某200万元款项完全错误,乐成镇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地基的转让;故请求撤销原判。二审庭审中,章某辩称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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