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古宋兽药厂诉商丘市睢阳土地管理局侵权纠纷案

2015年04月01日10:49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省商丘市古宋兽药厂诉商丘市睢阳土地管理局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古宋兽药厂(以下简称古宋药厂)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管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商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古宋药厂的委托代理人张炳玉、程宝山,土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孟胜利、陈玉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11月2日,古宋药厂、土管局签订一份《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古宋药厂租赁土管局厂房、场地一处用于开办兽药厂,租期十年,并约定古宋药厂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土管局有权停止古宋药厂生产。合同签订后,1995年5月,土管局将厂房、场地交付古宋药厂使用,古宋药厂在此场地上进行了正常生产和经营。1996年3月,古宋药厂向土管局交纳了1995年6月至11月租赁费30400 元。1997年1月21日,古宋药厂向土管局交纳了1996年1月至1996年6月租赁费30000元。以后的租赁费经土管局多次催要,古宋药厂未再交纳。1997年4月份以后的水费,1997年9月份以后的电费古宋药厂也不向土管局交纳。土管局找古宋药厂催要租赁费、水费、电费未果,于1998年1月 21日以古宋药厂拖欠其房租、水费、电费为由对古宋药厂区停水、停电,并对古宋药厂大门加锁封闭,致使古宋兽药厂停工、停产。为此,古宋兽药厂原法定代表人张炳玉两次到土管局进行吵骂,土管局于1998年1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宋药厂偿付厂房租赁费91200元及利息,按时交纳水电费,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土管局的申请,于1998年1月23日下发了(1998)商经初字第附件1号经济裁定书,查封原告价值11万元的财产。1998年2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商睢经初字第24号经济判决:1.解除土管局与古宋药厂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限古宋药厂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迁出;2.古宋药厂偿付土管局租赁费91200元,古宋药厂同时偿付土管局自1997年4月份至今的水电、9月份至今的电费(按水表、电表刻度及规定的价格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付清。此判决书向古宋药厂、土管局双方送达后均未上诉。后经古宋药厂、土管局双方协商,土管局于1998年3月2日13日时对古宋药厂恢复供水、供电,并开启厂门,古宋药厂称因停产42天,给其造成利润损失663638.3元,要求土管局赔偿60万元。土管局不承认侵权,也不承认古宋药厂的损失数额,并举证证明,古宋药厂从1995年至1998年,由于经营不善越生产越亏损的事实,土管局反诉古宋药厂应偿付其租金91200元。1999年8月19日,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土管局考虑其反诉请求已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生泖的判决所支持,故自愿申请撤回反诉请求。

  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古宋兽药厂(以下简称古宋药厂)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管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商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古宋药厂的委托代理人张炳玉、程宝山,土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孟胜利、陈玉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11月2日,古宋药厂、土管局签订一份《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古宋药厂租赁土管局厂房、场地一处用于开办兽药厂,租期十年,并约定古宋药厂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土管局有权停止古宋药厂生产。合同签订后,1995年5月,土管局将厂房、场地交付古宋药厂使用,古宋药厂在此场地上进行了正常生产和经营。1996年3月,古宋药厂向土管局交纳了1995年6月至11月租赁费30400 元。1997年1月21日,古宋药厂向土管局交纳了1996年1月至1996年6月租赁费30000元。以后的租赁费经土管局多次催要,古宋药厂未再交纳。1997年4月份以后的水费,1997年9月份以后的电费古宋药厂也不向土管局交纳。土管局找古宋药厂催要租赁费、水费、电费未果,于1998年1月 21日以古宋药厂拖欠其房租、水费、电费为由对古宋药厂区停水、停电,并对古宋药厂大门加锁封闭,致使古宋兽药厂停工、停产。为此,古宋兽药厂原法定代表人张炳玉两次到土管局进行吵骂,土管局于1998年1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宋药厂偿付厂房租赁费91200元及利息,按时交纳水电费,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土管局的申请,于1998年1月23日下发了(1998)商经初字第附件1号经济裁定书,查封原告价值11万元的财产。1998年2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商睢经初字第24号经济判决:1.解除土管局与古宋药厂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限古宋药厂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迁出;2.古宋药厂偿付土管局租赁费91200元,古宋药厂同时偿付土管局自1997年4月份至今的水电、9月份至今的电费(按水表、电表刻度及规定的价格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付清。此判决书向古宋药厂、土管局双方送达后均未上诉。后经古宋药厂、土管局双方协商,土管局于1998年3月2日13日时对古宋药厂恢复供水、供电,并开启厂门,古宋药厂称因停产42天,给其造成利润损失663638.3元,要求土管局赔偿60万元。土管局不承认侵权,也不承认古宋药厂的损失数额,并举证证明,古宋药厂从1995年至1998年,由于经营不善越生产越亏损的事实,土管局反诉古宋药厂应偿付其租金91200元。1999年8月19日,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土管局考虑其反诉请求已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生泖的判决所支持,故自愿申请撤回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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