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关系被牵连的第三人

2015年04月02日09:25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无法律关系被牵连的第三人

  1999年9月24日,J交通银行突然收到L市公安局来人送达的一纸公函,该公函称,去年已被贴现的那张银行承兑汇票系被犯罪分子以L市某档案馆的名义,用伪造的签章办理的,贸易公司背书到机电公司后到J交行贴现,J交通银行收取的十万六千多元的贴现利息系被骗赃款,应予以追缴。 J交通银行领导接到此公函后,向本律师咨询如何处理。经调看了贴现案卷得知:

  1998年4月2日,J市城区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向当地的交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J交行)申请办理壹张来自G省城L市某档案馆(以下简称L市某档案馆)为出票人,L 市华光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为收款人,L市中国银行解西路支行(以下简称Z中行)为承兑银行,票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手续。 J交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严格审查了机电公司的贴现主体资格及交易合同,并向Z中行电报查询汇票的真实性,Z中行用加急电报回复:该汇票属实。在这种汇票票面必须记载要素齐全,各类签章符合要求,背书且又连续,汇票经查复又属实的情况下,J交行于1998年4月3日为机电公司办理了该汇票的贴现手续,在收取了 106,837.50元的贴现利息后,实付贴现金额2,893,162.50元。在该汇票的到期日1998年9月25日J交行从Z中行收回了300万元的承兑汇票票款。本律师认为,J交行的贴现完全是依法办事,本笔票据的运转已全部结束,本张票据的法律关系已依法绝对消灭。于是本律师代J交行起草了一份致 L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关于贴现利息属性的复函],从票据贴现属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贷款业务说起,指明本笔贴现业务是依法办理的,所收取的贴现利息属合法收入,并非属“被诈骗赃款”,同时根据票据法的原理阐述了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并不影响其他真正签章的法律效力,不论真签章在伪造签章之前或者之后,真正签章人均要按票据文义负责。依照《票据法》及其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L市公安局的这种’追赃’断然予以拒绝。然而L市公安局仍然于1999年11月5日下达了[追缴赃款决定书],要对贴现利息作为“赃款”予以追缴。律师受J交行之托,在[追缴赃款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写明贴现利息不属赃款,不属追缴之列,再次对L市公安局的行为予以拒绝。并当着L市公安局的人面指出,根据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48条有关规定,即使公安机关认定是赃款,也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是无权扣划的。

  L市公安局的’追赃’一事刚告一段落,2000年2月13日J交行又接到了L市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以及参加诉讼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由于L市某档案馆诉Z中行存款兑付纠纷一案,因当事人申请,故通知你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L市某档案馆在起诉状中称,1998年3月17日,L市某档案馆分别从L市建行两个营业网点转出资金共300万元到Z中行,存入期为半年,转存款到期后,Z中行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求Z中行返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针对L市某档案馆在起诉状中并没有提出要追究J交行的责任,又考虑到L市某档案馆在诉状中已明确指明本案由是存款兑付纠纷,这就表明本案中J交行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本律师的代理思路首先是争取L市中院最好不要把J交行列入本案第三人。于是本律师代J交行在2000年2月25日向L市中院提交了一份[陈述意见书],理由有两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本案系明显的存款兑付纠纷,对该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J交行既没有独立请求权,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J交行完全不具备第三人的资格和条件;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9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中,J交行与本案被告Z中行在1998年4月3日至9月25日之间存在的票据法律关系,由于J交行支付了对价而办理贴现以及Z中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已经无条件地向J交行付款后而依法结束。所以J交行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条件,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综上所述,为使J交行作为案外人不受无端讼累,恳请L市中院依法裁定J交行不参加本案诉讼。

  L市中院没有采纳J交行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意见。下达了开庭传票。2000年3月3日在L市中院开庭。原告L市某档案馆在宣读诉状后,被告Z中行进行了答辩,其辩称:原告在直接与用资人贸易公司达成了口头借款协议后,才将其在其他银行正常存储的300万元资金转存入我行的。原告将此款存入我行后的几天内,又以其急需更换设备为由向我行申请办理了300万元为期6个月的承兑汇票,并将其已存入我行的300万元存款作为申请承兑汇票的担保。该汇票已由J交行贴现后在我行进行了承兑,此款承兑后已由贸易公司直接使用,原告为此从贸易公司处得到了45000元现金的借款利息。用资期满后,原告不仅与贸易公司达成了延期还款协议,还收取了贸易公司支付的延期还款利息10000元。事后,贸易公司亦直接向原告分期分批归还了借款本金 815,050.10元。为此,我行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300万元款从其他银行转存入我行的实质是要将此款抵借给贸易公司使用,从中获得高额利差。从原告与贸易公司实际履行了借款、用款和以后达成的延期还款协议及贸易公司直接归还原告部分借款行为看,双方已直接形成了借款关系。现原告仍手持银行对账单起诉我行并要求我行归还其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阅读:

  天津律师特别推荐:尹鸿智律师

  天津和平区律师特别推荐:尹鸿智律 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全国首批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是天津执业最早的资深律师,专职执业20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更多]

  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

  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 1、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笔者认为,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为已竣工工程,但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停建的,俗称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亦应享有优……[更多]

  专利优先权的权利使用

  专利优先权的权利使用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更多]

  要求展会优先权需具备的条件

  要求展会优先权需具备的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对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作了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便失去机会。 3:商标注册申……[更多]

  优先权立法的社会原因

  优先权立法的社会原因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更多]

  行使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行使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依据上述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特殊的担保物权的观点及其特征的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优先权知识排行榜
优先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