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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南京虐童事件凸显法律“短板”

2015年04月07日10:57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京虐童事件凸显法律“短板”

  在微博上公布出一组令人毛骨悚然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看上去像是被鞭子抽过。昨天下午3点46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平安南京”发布微博称,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街道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遭其养母殴打所致。目前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而让人惊讶的是,小虎是6岁时被合法收养的,其养父母竟都是高知群体,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

  律师点评

  面对家庭暴力,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不仅几乎没有什么反抗能力,而且也没有什么自我保护、救济的能力。正因为如此,不久前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才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遗憾的是,在上述虐童家暴事件中,我们仍没有看到一个能充分体现“共同责任”,能及时发现、制止、救济遭受家暴侵害未成年人的机制体制。

  法帮说法

  虽然目前警方对李某某实施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而这一罪名也明显比虐待罪更具处罚的严厉性,但在“施某某构成轻伤”的前提下,即便是故意伤害罪,处罚力度事实上仍是十分有限的,因为依据《刑法》,若只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也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从受害儿童 “全身布满百条红血印”及其所受到的“性格大变”的严重精神伤害情况来看,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又谈不上多么到位、给力。这里暴露的一个法律“短板”无疑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家暴行为的“家庭暴力罪”,也没有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虐待儿童罪”。

  相关法规

  一、《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 帅男:高级知识分子有知识不等于有人性!因此,知识等于文明太牵强地公式、知识约等于文明令人汗颜

  @ 清溪:真惨!一个孩子从小被虐待成这样,如果没有坚强的意志,人格出现了扭曲,老天都会看不下去的。这样做是对孩子身心的摧残哪,我都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希望孩子平安健康吧!

  @ 心路:这种猪狗不如人渣配做律师、配做记者吗?律师和记者两种行业都应该是有善心、有正义的人才会去做的行业,这两个畜生就是披着羊皮的狼。表面上满口的仁义道德,背地里确是男盗女娼!这样的人渣明显不配做这两种行业!再从虐待孩子到天怒人怨这个地步来看,更不配做律师、记者。更不配为人父母!坚决支持政府部门取缔这两个畜生的从业资格,吊销其从业资质证书并追究虐待孩子的刑事责任!

  @ End:畜生.拿去枪毙掉.这种也配为人父母?就算不死也让他们断子绝孙

  @ 深蓝:难道因为这两个禽兽是什么记者律师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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