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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实习生不该成“替罪羊”的别称

2015年04月08日11:14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实习生不该成“替罪羊”的别称

法院被指案卷造假 法官:可能是实习生干的(图)

 陕西网友以“法院造假案,有图有真相”为题爆料,两份案号相同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件当事人、案情截然不同,其中一起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起为民间借贷纠纷。对此,案件一审主办法官表示:“你认为我弄假案,你该怎么就怎么。我推想可能是书记员订卷时觉得差材料他就补了,也可能后来是实习生呢。”(《新华网》4月7日)

  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号两案,现在涉及的已经不仅是管理的疏忽问题,而是涉嫌伪造立案受理通知书,也就是涉嫌犯罪了。如此严肃的问题,怎可能“我推想是谁干”、“可能是谁干的”,更何况如此言语还出自法官之口,实在令人惊讶。

  法帮说法

  既然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那么,责任的承担,就不应该再随着一句“可能是谁干的”而起舞了,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从而让究竟是谁干的真相大白。如果不能通过法治途径解决,而是关起门来内部处理,不仅与法治精神相悖,而且也会导致张口就来“可能是谁干的”不断重演。

  相关法规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1、条款内容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评论

  @ jyc11111 :所以现在很多人不相信法律啊

  @ szzww :好狗官坏临时工,实习生,

  @ 守候:实习生也是领导点了头的,他没有那个胆。不要掩耳盗铃了。

  @ 执子念:实习生什么时候有这么高的权限????干脆你法官都让实习生去干的了,省点工资呢

  @ 喜欢向右看:临时工过时了,该实习生上场了!

  @ Davey.Qin:整个法院系统就一个字:黑。 否则哪来的这么访民。中纪委该查查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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