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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任性游客”拉黑 不文明旅游应承担代价

2015年04月08日11:5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任性游客”拉黑 不文明旅游应承担代价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该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记者了解到,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4月7日《新京报》)

  律师点评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在尊重吸纳民意的基础上,从不文明行为认定记录主体、“任性游客”的异议申诉、不良信息依法提供使用等各个方面,既对文明旅游建章立制,惩戒不文明旅游行为,又兼顾了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程序公平、实体公正,体现出积极的法治精神。

  法帮说法

  将任性游客“拉黑”,情节严重的,还将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影响其出境游和信贷,无疑会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起到较大震慑和警戒作用,这是促进文明旅游、构建诚信社会的需要,也是不文明旅游行为应有的法律代价。

  相关法规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友评论

  @ SageAndStrawberry:损旅行社客源的事情旅行社能照做吗?毕竟你照做了其他旅行社可能偷偷摸摸的给低价,游客也是会选择的嘛。这方法还有点欠缺。

  @ 醒来不是梦:这个建议好!对那些低素质的就要进行惩罚!

  @ 鲁姆纳塞:文明的氛围不是一蹴而就的啊

  @ 君思而能见:文明修养与个人素质不仅是一个个人的问题,在特定情况下更是代表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形象。不仅需要监督更加需要监管。

  @ foxfox57:支持建立黑名单机制!必须让那些有钱就任性的人有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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