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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是谁不作为

2015年04月09日11:07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是谁不作为?

  福建高级法院近日公布多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林深、赖建华等人在龙岩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243万余元;犯罪分子张志强等人在龙岩漳平市租用正规屠宰厂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金额达4300余万元。两起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达到2000多吨。

  律师点评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屠宰的动物要提前进行申报检疫,检疫合格才能进入屠宰点,屠宰过程中检疫人员要全程同步检疫,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也就意味着,通过正当的渠道,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来的病死猪根本不可能进得去屠宰点,更不可能进得去市场,但犯罪分子却通过打点、贿赂屠宰点检验检疫负责人的方式,让病死猪混同正常生猪进入了屠宰点,也就打开了进入市场最为关键的一道门。

  法帮说法

  从源头上遏制病死猪问题,既需要在破获案件后,倒查病死猪肉来源、去向,严肃追究大量出售、购买病死猪肉的养殖户、餐馆经营者等人员责任,同时还要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病死猪流入市场的人员严厉问责,特别是对收受犯罪分子贿赂,为收购、销售病死猪肉提供便利的公职人员进行严惩。只有这样的多管齐下,才有可能遏制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问题。

  相关法规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网友评论

  @ tjk:为了钱,良心让狗吃了!

  @ 05318841:没收全部所得,并处重金处罚,只有惩处超出利益所得,才能杜绝此类事件。

  @ bjysm:谋财害命,杀勿赦!

  @ dc48:应该查一下病死生猪80元一800元的补偿款谁吃掉了,这才是源头。

  @ 客户端:监管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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