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抄袭门”如何属实依规处理
去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月刊《国际新闻界》杂志通报北京大学于艳茹在该刊发表的文章涉嫌抄袭,今年1月10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对此,于艳茹感到委屈。4月4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北京高校的十数位法学专家大多认为,北大对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罚“量刑过重”。(4月9日《南方都市报》)
律师点评
各校的学术委员会需要对各类抄袭事件的原委进行详细调查,并将处理依据、投票结果公之于世,真正让抄袭者心服口服。
法帮说法
倘若于艳茹从进入大学那天起就被告知抄袭的严重性,她想必也不会如此轻浮地对待自己的学术生涯。但愿于艳茹的教训能让后来者警醒,别再拿自己的未来与学术生命开玩笑。
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一)款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着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着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也没有在着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在我国,无论是旧《着作权法》,还是新《着作权法》,对抄袭、剽窃行为侵权的认定都是明确的,至于新《着作权法》只规定剽窃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承担行政责任,在于考虑到剽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如商业性的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行为那么大,一般主要只是对个人的着作权造成了侵害。
网友评论
@ 玍古囧客:能“考”上北大的博士应该是有一定水平的吧。但做出如此令人齿冷的行为还是不能原谅的。心存侥幸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以后怎么在江湖上混啊?
@ 小小木梁:马后炮开得很响,当时不知考評专家在糊誷,还是背拿红包,还是专家受骗上当,要双方查,
@ 59234:当时不认真攷核,工作几年了还起劲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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