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
关键词:判决撤销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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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行政诉讼律师张子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所认定的事实无法证明这一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这里所讲的是主要证据不足,不是次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本应当适用这一个法律或者法规而适用了另外的法律或者法规,本应当适用法律或者法规中某个条文而适用了另外的条文。“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遵守的程序,造成或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如超出管辖权范畴或者自由裁量幅度等。“滥用职权”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虽然是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和法定幅度内行使的,但权力的行使是不正当的。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目的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满足私欲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等。
广西桂林行政诉讼律师张子维:
张子维律师手机号码:13878352627
执业证号:14503201010925688
执业机构: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地 址:广西桂林龙胜县城华龙街34号
邮 箱:466762007@qq.com
张子维律师曾在政府司法部门从事了十多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各类弱势人群办理过各种法律援助代理案件,如民事方面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山林水利土地权属、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刑事方面的盗窃、抢劫、打架斗殴、贪污受贿等,民告官行政方面的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乱罚款 不作为等,了解熟悉国家和政府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累了大量的打官司(代理案件)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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