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能取得抵押权吗?
核心摘要:抵押变更未登记能不能取得抵押权?
关键词:抵押权 房产纠纷 家庭律师
法帮网咨询:甲以其房屋抵押登记于乙名下,向乙借款50万元。后乙向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50万元,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其对甲的债权移让给丙并通知了甲,但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现甲届期未履行债务,丙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那么 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长沙房产纠纷律师廖道平认为解答:债权受让人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亦取得抵押权。
首先,债权受让人未经抵押变更登记即取得抵押权不违背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应注意的是,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两种类型。该条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的要求。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的这种情形则属于物权法第九条后半句“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所谓“法律另有规定”,诸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以法院判决、继承、征收等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的抵押权,属于权利的法定移转,不应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其次,合同法和物权法虽规定,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但均未明确是否以抵押变更登记为要件。对此等事件法律应当有所规制却未予规制,应属法律漏洞。对此种开放的法律漏洞,在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济方法为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系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似的构成要件。转用的基础在于两者在评价要点上的相似性,同类事务应作相同处理。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通过法院判决、继承、征收等方式取得不动产,不以登记为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这些取得方式的共性在于,它们均为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取得物权。债权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亦为法定的权利转让,两者均为法律基于特定目的考量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基于评价要素的相似性,本案情形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由此可见,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债权的抵押权,并没有规定债权受让人必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权。
法帮网—长沙房产纠纷律师廖道平:
手机号码:18773188388
执业证号:14301200910781580
执业机构: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地 址:长沙市五一路芙蓉广场碧云天大厦24楼H座
邮 箱:690162746@qq.com
廖道平,男,湘潭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长沙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信访法律服务律师专家团成员,湖大法学院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律师,湖南知名的实战型律师,先后在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相关阅读:
房产纠纷解决途径 如何避免房屋装修纠纷
房产纠纷解决途径 如何避免房屋装修纠纷 一、房产纠纷解决途径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更多]
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和抚养费纠纷
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双方名下房产共三套,其中某小区B栋305房归王某(夫妻联名)所有,某小区二期北栋408房归李某所有(李某名下),某小区一期南栋506房(在王某一个人名下)待婚生子王某某(现十三周岁)年满十八岁后过户给王某某,王……[更多]
新国五条下房产纠纷:低价卖房 为避个税遭毁约
新国五条下房产纠纷:低价卖房 为避个税遭毁约 2013年3月底,北京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卖房征收20%个人所得税。为规避这一政策,房主在已经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情况下,又另寻买家。最近,北京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获买房资格低价卖掉两套房 提起买房……[更多]
马甲诉四被告分家析产房产纠纷案
马甲诉四被告分家析产房产纠纷案 原告马甲诉称,马乙、费某某系原告父母,马成某、马芳某系原告弟弟及妹妹。位于某某号宅基地登记在马乙名下,申请人为6人,包括原告、四被告及祖母(已于1991年2月过世)。原告户口也在宅基地户口内。马乙、费某某曾承诺房屋东……[更多]
婚前财产公证 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 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律师指出,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推荐阅……[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