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养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历史传统上,我国不少的多子女家庭经族人说合后,有将儿子送给无后代或无儿子的嫡亲或叔伯本家成“嗣”的习俗。所谓的成“嗣”也就是现在所说收养。不少人认为,如果承认这种隔代收养关系,就意味着打破正常的代际关系,明显不符合公认的伦理观念。那究竟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呢?隔代收养受法律保护吗?法讯网为您介绍的以下法律常识可以让您读懂这一问题。
收养中有时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较大。或者是亲属之间收养受辈分的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相称不太恰当,便以祖孙相称,形成所谓的隔代收养。我国收养法对隔代收养的问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及到这一问题,并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发生继承时。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隔代收养受法律保护。
三代以内亲属关系收养的条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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