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钢胜律师:车狗相撞,谁的过错?

2015年04月16日15:30        孙亚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车狗相撞,谁的过错?

  核心摘要:甲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只冲出马路的狼狗相撞,狗未收到伤害,甲却因为刹车过急当场倒地,导致8级伤残。这样的结果是甲的过错,还是狗的主人管理不善?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交通事故 赔偿 家庭律师

  法帮网咨询:甲是骑摩托车回家,到一个工厂门口时,他突然发现一条大狗从厂门里面冲了出来,来不及刹车的他跟狗迎头撞上,他当即倒地,而狗立马跑掉了。所以甲以为狗突然冲出致人损害,完全是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所致。但是狗主人王某的说法恰恰相反:这条狼狗平时都是关在厂内的,但狗也有个习惯,就是每天晚上7点左右都要到厂门外的路边空地上撒尿。那天正在撒尿的狗遭遇了“飞来横祸”,是摩托车从后头撞上了狗。狗的认为狗虽跑到了路上,但并未撞到骑摩托车的人,反而是摩托车车速过快,撞到了狗,才使得甲受伤的。那这场交通事故谁该背负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宋钢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狗的主人对其饲养的狼狗管理不善,放任狼狗窜上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对其饲养的狼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甲当晚7时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预见性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原告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严重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当遇被告饲养的狼狗窜上公路时,应急处理不当,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认定由狗的主人承担甲的合理损失的25%,其余损失由甲自行负担。

法帮网—河南交通事故律师宋钢胜:

宋钢胜

  手机号码:13937895777

  执业证号:14102201410748506

  执业机构: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地 址:河南兰考兴兰大道6号

  邮 箱:songgsheng@126.com

  宋钢胜,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现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 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不做高高在上的学者,也不做挑词架讼的讼棍;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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