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失,福利院是否需要赔偿?
核心摘要:老人从福利院走失,走失老人的亲属是否有权向福利院索要赔偿?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合同纠纷 福利院 民政局 家庭律师 赔偿
法帮网咨询:我的朋友因为无法对其母亲潘某进行贴身照顾,决定将其送往某县民政局开设的福利院生活,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700元费用,由福利院负责照顾其母潘某的日常生活等。一个月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在吃饭时间未见到我朋友的母亲潘某,后打电话给我朋友告知其母亲不见了。潘某从福利院走失后,我朋友及其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寻找,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等,至今仍下落不明。后我朋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民政局、福利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1738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请问福利院是否需要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合同纠纷律师杨群:根据您的叙述,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是否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2、原告寻找母亲费用是否合理合法?被告是否承担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福利院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是在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实践性的口头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的母亲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在其作为被告福利院的服务对象,进入福利院后,在获得生活上照顾的同时,应当遵守福利院的有关规定,出入福利院,应当征得福利院的同意。但其在未取得福利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福利院,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的原告,即服务对象的潘某儿女,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并未因老人入住福利院而转移给福利院。由于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原告并未提出对老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给予以特别照顾的要求,福利院按照常规进行管理不存在过错。且在晚饭时发现老人没有回来,及时通知了原告,并协助进行寻找,尽到了自已的注意义务。因此福利院不应对老人潘某的走失,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福利院收取了原告700元服务费,服务对象潘某从福利院走失后,原告为寻找他们的母亲,在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一定的费用,依照公平原则,酌情由被告福利院给原告补偿。因被告福利院不是法人,该款由其主管部门民政局与福利院共同承担。
法帮网—西宁合同纠纷律师杨群:
手机号码:18697246918
执业证号:16321201110454528
执业机构: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审查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19号
邮 箱:cxzm06@163.com
杨群律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起开始做专职律师,现执业于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团体、个人法律顾问;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合同纠纷、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金融担保纠纷、离婚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公司实务非诉讼法律服务具有娴熟的执业技能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在执业的几年中,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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