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清律师:侮辱致他人自杀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5年04月21日17:04        孙亚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侮辱致他人自杀需要承担责任吗?

       核心摘要:名誉权遭到侮辱,险些导致人自杀,会承担法律责任吗?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家庭律师  人身损害   名誉权

       法帮网咨询: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遭到侮辱,险些导致人自杀,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人身损害律师张德清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身体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法帮网—菏泽人身损害律师张德清:

张德清

  手机号码:15315661862

  执业证号:37161106020029

  执业机构: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

  邮 箱:zhangdeqing1109@163.com

  张德清:男,毕业于山东大学,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信奉法律至上,维护法律尊严,自觉践行法律;信奉顾客就是上帝,真诚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帮助民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为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公平与正义努力工作。

  http://zhangdeqing1109.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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