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仇人名字取狗名是否属于侵权?
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14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在每次见到黄某的家人时,何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为此黄某家属多次上门交涉,但何某不予理睬。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律师点评
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
法帮说法
黄某家人还是比较理智的,面对何某的不道德行为,没有以牙还牙,而是多次上门交涉,促其改正。在何某不予理睬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因此,法院判何某侵犯了黄某的姓名权,判决被告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黄某及其家人当庭进行赔礼道歉是十分公正及时的,不仅防止了两家矛盾的扩大化,还可以让更多的人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在社会上重演。
相关法规
《姓名权》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4]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5]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网友评论
@铁在狂烧2:有多大的仇啊,差不多算了,何必天天挑训
@ 华夏-人生:这人的内心有多阴暗呀,人都死了,还这样去做!
@ 南瓜团_uv9:不管两家因为什么闹矛盾,此做法都太缺德了。这样做只会加深矛盾,不可取。
@ jiaoyudeliliang:养狗的那家人太无德了!~
@ 曾经_公知粉:邻居也养一条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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