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凤律师:对聚众淫乱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如何处罚?

2015年04月23日17:25        孙亚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聚众淫乱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如何处罚?

  核心摘要:对聚众淫乱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如何处罚? 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法帮网咨询:聚众淫乱案,又名聚众淫乱罪案,是指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为首的22人通过“夫妻交换”、“走错房间”、“南京派对”等QQ群“公开交流性体验”,参与“性聚会 ”、“换妻游戏”等而被司法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聚众淫乱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如何处罚?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周广凤解答:聚众淫乱是一种严重伤害社会风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需要强调的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这里所说的“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观看录像、表演及作示范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是通过传播淫秽物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进行拉拢、腐蚀,引诱未成年男女参与淫乱活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依照对聚众淫乱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法帮网—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周广凤:

周广凤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电话:13708939281

  Email:13708939281@163.com

  执业机构: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1010999849

  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山东文教大厦

  周广凤,男,汉族,河北大学法学学士,2007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首席律师。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企业法律事务等。

  周律师曾供职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熟悉法院的工作思路,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关系把握准确、思辨能力强。从事法律工作八年来,周律师以其执着和勤奋为各类委托人办理过数百件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并主持、参与调解多起非诉讼纠纷。长期的司法实践使周律师养成了认真细致、思维缜密的职业素养,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铸就了周律师敢于并善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周律师善于从多角度分析案情,敏锐的捕捉案件的关键信息,发掘其中的机会寻找突破口。所承办的案件均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也得到了审判机关的肯定。

  周律师深知,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均维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敢有丝毫马虎,时时战战兢兢、刻刻如履薄冰,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奔走辛劳,勤勉尽责。周律师代理民商案件广泛实行风险代理,胜诉后再收费,极高的胜诉率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对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或减收代理费,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获得法律权益。周律师曾先后担任山东重工集团、山东锦绣纺织集团、山东嘉诚物业、山东志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宝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济南东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博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正达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商河庆华蔬菜机械有限公司、定州恒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四十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及政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托付信任,回报满意,愿竭诚为单位、个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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