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维律师: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的会怎样?
核心摘要: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的会怎样?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家庭律师 刑事辩护 罚金
法帮网咨询: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海口刑事辩护律师李维维解答: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法帮网—海口刑事辩护律师李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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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601201211911420
执业机构: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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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维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现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211911420。系中国律师协会及海南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敬业精神及执业道德,擅长办理各种不同的经济合同纠纷且先后承办了大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贷纠纷,另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及刑事辩护方面较好执业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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