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靖律师:小孩被动物伤害致死,如何归责?
核心摘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伤害人的监护人如何索赔?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损害赔偿 家庭律师 索赔
法帮网咨询:邻居家养了一只藏獒,中午小明在家附近玩耍时时邻居家的藏獒咬伤致死,民警表示,法医尸检后在咬人藏獒的体内找到了遇害男孩的毛发和部分头骨,确定孩子确系被藏獒啃咬致死。那么,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死亡的事件该如何归责呢?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郑州损害赔偿律师童靖解答:《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案中,发生了藏獒咬死男童的损害事实,虽然邻居对损害并无主观过错,但根据无过错原则,邻居作为动物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帮网—郑州损害赔偿律师童靖:
手机号码:13783618688
执业证号:161991998A0501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地 址: 郑州- 农业路东1号豫博大厦17层
邮 箱:Tongjinglawyer@126.com
童靖,武汉大学法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合伙人,国家二级律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律协刑事及民事专业委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会员。2010年被河南省律协省直分会评为“十佳优秀指导律师” 。2006年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的选派,赴广州、东莞、珠海及深圳等地进行深造学习;2007年8月获破产管理人资格;2009年5月参加司法部第34期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学习,并获取证书;2010年10月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的选派,赴北京参加律师公司法业务技能培训学习;2011年4月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014年6月被聘为第四届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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