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浩律师:为何探视权执行难?
核心摘要:离异后为什么行使探视权困难?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家庭律师 探视权 婚姻家庭
法帮网咨询:离异后,探视权为何难执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探视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被剥夺探望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为什么行使探视权会那么困难?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邱浩解答:1、子女不愿意随不抚养自己的一方生活数天,而子女的人身又不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在执行中遇到子女本人不愿意,又据以最高法院的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又以子女不愿意为由搪塞法院,从而使执行屡屡受阻。
2、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等人阻挠。执行中,常遇到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亲属,明里暗里阻挠对方行使探视权,采取藏匿、转移孩子,不让见面;有的还辱骂、讽刺、挖苦对方;有的暗地里唆使孩子不理对方;更有甚者,对孩子进行恐吓、威胁、打骂不准孩子按判决随对方生活数天。致使孩子虽内心愿意,但迫于父或母等人的压力,也只能随着父或母等人的意愿行事。
3、法院对探视权案件判决有不足之处。许多探视权案件法院均判决子女到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家里生活数天,而没有其他相对灵活的探视方式、地点,有的子女已超过十周岁,法官判决前也未征求子女的意见;有的判决每隔一周随对方生活二天,判决探视次数过于频繁,而未考虑是否影响子女学习等因素,也使执行的次数随之增加。
4、探视权案件执行几次算结案?由于法院判决探视权案件较多的情形是一月三次,或一月一次等。如果一次执行完毕就算结案,就造成了案件还未报结,第二次探视又到期需执行,有的案件刚报结不久而第二次探视期限已到又需执行。
法帮网—北京婚姻家庭律师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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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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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浩律师是2008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进入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 2013年进入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积累了一定的诉讼经验.擅长于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执业理念是忠于职守.诚实信用.勤勉负责.讲究效率.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律师事务所为强大后盾.充分发挥个人的业务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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