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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公权力的任性滥用,普通民众的悲哀 

2015年05月08日12:06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权力的任性滥用,普通民众的悲哀  

  随着一声枪响,庆安车站与农民徐纯合为越来越多的人知晓、谈论。按照官方说法,“一名男子火车站抛摔幼童抢夺枪支被铁路民警开枪击毙”,但经过几天的发酵、查证与信息披露,人们发现庆安车站的突发枪案并不简单。

  律师点评

  随着5月2日中午的一声枪响,庆安车站与农民徐纯合为越来越多的人知晓、谈论。按照官方说法,“一名男子火车站抛摔幼童抢夺枪支被铁路民警开枪击毙”,但经过几天的发酵、查证与信息披露,人们发现庆安车站的突发枪案并不简单。

  法帮说法

  一个农民在火车站被击毙,事件调查还未有结果,维稳的思路却依然在与真相抢时间,花钱封口,所谓妥善安置,息事宁人,却丝毫不顾及相关维稳举措对还原事件真相的副作用,甚至不惜让地方政府的形象、公信力遭遇质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网友评论

  @ 爱太重:感谢当今社会还有这么有良知的文章

  @ Jonecbs:简直是谋杀!!严惩恶警!!严惩帮凶!

  @ 大宝贝的小宝贝:网上都已看到了,警察早已想掏枪毙了他,不过没找到理由。后来拿了警棍肆意殴打,激怒他夺棍,徐夺棍后,警察堂而皇之掏枪射杀。

  @ 凌晨厄运的来临:希望有更多的正义人士和媒体出来关注今天社会的黑暗

  @ 雨云:枪击事件危害的公众安全,要依法惩处才能彰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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