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网上属侵权
阅读到一本好书,是否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私自分享给好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案情】
韩某称其在某文库中发现多个网友将其代表作《像XXX飞驰》(简称《像》书)上传至百X公司的某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
韩某在多次致函百X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而百X公司消极处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某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对《像》书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百X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某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百X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其行为与韩某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百X公司明知某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但结合某文库的客观现状、韩某及《像》书的知名度、韩某与百X公司就某文库引发纠纷及百X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对因显而易见应当知道的侵权文档,百X公司未予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判决百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点评】
某文库自2009年开设以来,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该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就某文库中存在大量作家作品而与百X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典型案件。该案的裁决既积极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做到明法析理。
在双方当事人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此案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本案的审结预示,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和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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