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我国3月1日起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将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不再由各个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分散管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公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的重大调整。该司法解释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这一调整,是应对入世后的新形势、使我国的涉外案件审判与世界通行做法相一致的重要举措。此举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今后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五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就这五类法院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一项,万鄂湘说,是指涉外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少数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这类法院正在申报和审批中。
对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五类: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同时还规定:边贸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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