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影响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特点是: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应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责任为最终构成要件。机动车一方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只有在依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时,才不需要确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失。
(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实行普通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必须就机动车一方具有过失进行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对过错既不能采取推定形式确定,也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一方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均不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对过失要件实行推定,法官根据已经证明的前三个要件的事实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失,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无过失责任。能够证明者,免除赔偿责任;而未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者,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因而使这种自己责任形态更加充分地体现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而不像无过错责任原则那样更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害的单纯补偿。
二、过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影响
(一) 过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构成的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其中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是指过错的有无,而非过错的程度。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构成中,需要研究的是过错的有无,而非过错程度。
(二)过错程度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影响。在研究轻微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注意过错程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影响问题。过错程度又称过错等级,是指将行为人在实施致他人损害中的过错按照不同程度所划分的等级。侵权行为法将过错程度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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