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连金律师: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认定

2015年05月15日11:22        马双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白连金律师: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认定

  核心摘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地面施工过程中没有迟到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损害而且生产的民事责任。下文将会详细分析这个责任的问题,法帮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关键词:人身权、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律师

  法帮网咨询:地面施工中,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那么,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怎样认定?

  山东济南人身损害律师白连金解答: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规定施工人只有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对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则视为施工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一般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

  所以,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和消除危险。在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侵害不特定的路人之危险时,施工人应负责消除危险,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它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施工人应赔偿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或者丧葬费用等等。

  法帮网-山东济南人身损害律师白连金:

  

白连金

  手机号码:13589104379

  执业证号:13701201210290809

  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地 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邮 箱:bailianjin@126.com

  白连金律师---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5年从事专业法律服务工作,有较深的法学理论蕴底和娴熟的法务操作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合理收费,优质高效服务”为基本执业理念,以“快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把您的事当成我的事,来竭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白连金律师专业于刑事辩护,读书期间曾在多个检察院、法院刑庭实习,熟悉刑事案件的操作规范和办案流程,执业以来和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着广泛的业务联系,积累了刑事案件辩护的许多技巧,能够第一时间到看守所和被拘留的人多次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代为申诉和控告,快速办理取保候审,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出庭辩护等法律工作,能够快速的、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曾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使涉嫌犯罪的人从看守所出来),判处缓刑(开完庭使涉嫌犯罪的人释放),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使涉嫌犯罪的人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和亲人团聚,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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