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志锐律师: 开除职工用语欠妥会侵犯员工名誉权吗?
核心摘要:开除职工用语欠妥会侵犯员工名誉权吗?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损害赔偿 家庭律师 名誉权
法帮网咨询:我的邻居何某某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14年5月,公司因何某某与领导发生争吵并撕毁张贴文件为由,给予何某某书面严重警告,并以何某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于当年6月至7月,连续四次给予何某某书面严重警告。2014年7月,公司作出《关于对何某某严重违纪的处理决定》,决定辞退何某某。该《决定》使用了“斤斤计较”“被动工作”“屡次认错屡次不改”等过激词语,对何某某的工作表现进行描述。《决定》作出后,公司将该处理决定抄送至相关合作单位,并附带列举了多条关于何某某入职后的表现情况。 请问,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开除职工的行为是否侵犯员工的名誉权?
南宁损害赔偿律师伍志锐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用人单位不应就此滥用其人事管理权,用人过程中侵害员工人格权利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单位公开地使用言辞对员工个人作出不当评价并进行传播,丑化了劳动者的人格,导致劳动者名誉受损,超越了正常管理行为的范畴,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
法帮网—南宁损害赔偿律师伍志锐: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机构: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地 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11号金旺角1103
邮 箱:294037389@qq.com
伍志锐,资深律师,中南政法学院、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毕业,现任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广西警察协会理事、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南宁市优秀律师。
相关阅读: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区别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区别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更多]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更多]
怎样认定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
怎样认定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有审查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转载作品侵害他人名誉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更多]
怎样认定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
怎样认定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有审查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转载作品侵害他人名誉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