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律师: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核心摘要: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家庭律师 刑事辩护 赔偿
法帮网咨询: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繁荣律师解答: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并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是物质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判决以前提出都是可以的。如果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可以了。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 未构成犯罪或者刑事审判已经终结,被害人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的要求。
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这个单位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他的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对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单位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帮网—南宁刑事辩护律师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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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A座
邮 箱:1499102510@qq.com
樊荣,女,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在法院工作5年,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基础。从法院辞职后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律顾问,合同风险防范、婚姻家庭财产处理、房产分割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方面有着冷静的思考、专业 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使委托人能在最短的时间赢得最大的合法权益。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在成立的20年 中,曾荣获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区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司法厅先进党支部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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