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斌龙律师: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到网上属侵权吗?

2015年05月18日15:08        马双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潘斌龙律师: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到网上属侵权吗?

  核心摘要:阅读到一本好书,是否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私自分享给好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著作权人、侵权、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帮网咨询: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和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那么,擅自将作者的作品上传到网上属于侵权行为吗?

  浙江台州知识产权律师潘斌龙解答: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3、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法帮网-浙江台州知识产权律师潘斌龙:

  

  手机号码:18957627207

  执业证号:13310201010335518

  执业机构: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知识产权 债权债务

  地 址: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 A层(路桥客运中心往西约两站)

  邮 箱:weterson@163.com

  我希望能和每个当事人成为朋友,将心比心,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大家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一起把事情处理好。只要当事人来找我,认可我,那么我就会义无反顾得去帮助他,直至事情有个完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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