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娟律师:怎么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核心摘要: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主管罪过,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行为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详细介。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事故、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法帮网咨询:事故发生有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怎么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湖北武安交通事故律师杨亚娟解答: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
1、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
2、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法帮网-湖北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杨亚娟:
手机号码:13437283890
执业证号:14201201311286129
执业机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地 址: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省委对面)
邮 箱:790895322@qq.com
主要擅长领域:房地产纠纷、公司债务、经济合同、婚姻纠纷等。◆湖北经视栏目组合作律师;湖北金报特邀嘉宾律师。◆执业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秉承“耕耘今天,收获明天”的理念,尽心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危机,帮助法官减轻工作;丰富的诉讼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全面的法律知识,成功驾驭案件百余件。精之所至,赢之所归!◆2014年度重要案例:1、代理周某某个人承包经营孝感市孝昌县某某客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通过诉讼以及庭外十余次调解,历时一年,帮助当事人争取得八百万以上的利益.很好的解除了纠纷。2、阙某与吴某某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纠纷一案,成功帮助房屋所有权人解除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免于双倍返还定金,让当事人零损失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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