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斌龙律师: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什么要求?
核心摘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什么要求?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家庭律师 婚姻家庭 收养子女
法帮网咨询: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什么要求?
台州婚姻家庭律师潘斌龙解答:《收养法》第10第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利益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收养子女。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
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对养子女的扶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进行,这有利于巩固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也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使其在一个和睦、安定的环境中成长。
法帮网—台州婚姻家庭律师潘斌龙:
手机号码:18957627207
执业证号:13310201010335518
执业机构: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知识产权 债权债务
地 址: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 A层(路桥客运中心往西约两站)
邮 箱:weterson@163.com
潘斌龙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有着丰厚的法律功底,扎实的法律基础。其于毕业当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并于浙江省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后于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执业。该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已经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案件案件;在刑事诉讼方面,其已经办理过多起抢劫罪、强奸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案件,现已经开始做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和研究,并且已经着手接触该领域的案件。该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能力出众,办事认真负责,对当事人所委托的案件会倾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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