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斌龙律师:没配偶男子收养女性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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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律师 婚姻家庭 收养子女
法帮网咨询:没配偶男子收养女性有什么条件?
台州婚姻家庭律师潘斌龙解答:我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男性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
但是,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中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中有都类似的规定。这是从性别、年龄、生理特征、伦理道理等方面考虑而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里所称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是指包括40周岁的本数在内。
法帮网—台州婚姻家庭律师潘斌龙:
手机号码:18957627207
执业证号:13310201010335518
执业机构: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知识产权 债权债务
地 址: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 A层(路桥客运中心往西约两站)
邮 箱:weterson@163.com
潘斌龙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有着丰厚的法律功底,扎实的法律基础。其于毕业当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并于浙江省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后于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执业。该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已经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案件案件;在刑事诉讼方面,其已经办理过多起抢劫罪、强奸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案件,现已经开始做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和研究,并且已经着手接触该领域的案件。该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能力出众,办事认真负责,对当事人所委托的案件会倾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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