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平律师:宣告破产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2015年05月20日10:17        马双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广平律师:宣告破产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核心摘要: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即破产制度。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主体是多元化的趋势。颁布于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实践中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在认识和理解上又各有差异,有关标准界定不明确,操作失去规范性。致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又因举证困难等而又寥寥无几。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起重要维系作用的信用关系即债务关系,无法得到正常实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了破坏。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公司破产、债务人、债务偿还

  法帮网咨询:《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那么,宣告破产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上海公司法务律师李广平解答: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事实上的状态就必须是客观状况,不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主观认识而定;法律上的状态即事实上的状态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予以法律确认。因此,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的规定,裁定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活动。要确认债务人是否宣告破产,应着眼于这种状态能否使正常的债务关系得以维系,不能维系则应通过破产还债将债务消灭。要衡量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就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债权人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视为默许延期,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张广兴《债法总论》)。债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的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中止支付的情况。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帮网-上海公司法务律师李广平:

  

李广平

  手机号码:18702188831

  执业证号:13101201110830546

  执业机构: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地 址:浦东南路2240号永业大楼407A室

  邮 箱:1370540989@qq.cn

  李广平先生,安徽淮南人,是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上海市知名律师,先后获得黄山学院物理学,安徽大学法学双本科学历。先在安徽农村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后在安徽淮南市,六安市,合肥市从事法律工作,现在是上海市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李广平律师在淮南先后为胡传学贪污案,淮南十中学生蔡某某抢劫案,六安市刘某某强奸案辩护获得成功,其中六安刘某某强奸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证据不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在上海,李广平律师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上海贝虹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邺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淮南建设银行,安徽淮南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在上海成功办理上海市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案,该案原告葛广玉,丁延云状告包括上海金桥集团,上海金桥建设集团,上海良帅物流公司等十四名被告,该案获得圆满成功。在上海先后办理金融诈骗案,开设赌场案,均获得当事人满意。李广平先生除从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案例以外,近几年来,先后在涉外婚姻家庭,医疗事故,公司法务,银行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有成功案例。李广平律师在国内不同刊物发表,交流学术论文近十篇。李广平律师为人厚道,平易近人,由于从基层来,知道人间疾苦。法律的要义是为大众服务的,律师只有接地气,才能有发展的空间,也只有为老百姓服务,律师才能找到存在的价值。律师只有业务精,才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李广平律师的座右铭:业务精湛,优质服务。

  http://liguangping.fabang.com/inf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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