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流波律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
核心摘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辩护人
法帮网咨询: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将哪些案件发回重审?
娄底刑事辩护律师陈流波解答: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切实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在押的上诉案件,最长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对于一些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但对以下情形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办案期限,从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的次日起计算。
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变更对被告人强制措施,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
法帮网—娄底刑事辩护律师陈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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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13200910601853
执业机构: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地 址:娄底市氐星路星海名都30搂
邮 箱:33859091@qq.com
陈流波律师,男,汉族,湖南新化人,法学本科学历,先后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湘潭大学,现任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娄底市法学会理事,擅长于劳动争议案件、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置,近年来,还担任了湖南创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创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的预防与化解等方面成绩突出,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陈流波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现已承办案件超过贰百余件,先后承办了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易某等4人与涟钢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周某等11人与湖南某消防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娄底创智某房地产公司与日立电梯合同纠纷案、陈某与某公安局国家赔偿赔偿纠纷案、刘某等人伪造货币案、周某受贿案、曾某贩卖毒品案、涟源市邹某故意杀人案,冷水江市刘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涟源市袁某抢劫、故意杀人案,新化县曾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新化县伍某强奸、故意杀人案,新化5・1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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