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延锋律师: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如何分别处理?
核心摘要: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如何分别处理?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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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咨询: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如何分别处理?
衡阳刑事辩护律师邓延锋解答: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3.侦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有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是否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是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4.上诉、抗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有无翻供,翻供的情况及原因;
6.辩护人的意见应否采纳;
7.一审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与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有关的情况。例如,被告人犯盗窃罪和伤害罪,被告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盗窃罪不服提出上诉,而对认定的伤害罪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要对一审认定盗窃罪进行审查,而且也要对被告人的伤害罪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对其宣告终止审理。对其同案的被告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应当分别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例如,有的判决对是否有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的认定没有错误,适用的法律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的刑罚得当,不畸轻或畸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这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谓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主要是指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没有全部查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遗漏了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未经调查核实等。在上述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实,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和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决、裁定仍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和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法帮网—衡阳刑事辩护律师邓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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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36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家属房
邮 箱:872711598@qq.com
邓延锋律师从业于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 主要设计的案件类型有:刑事辩护(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3)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房产律师房产按揭、买卖、签约、见证、过户、收房法律业务;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回购等合同的草拟、审定、见证、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应纠纷的谈判、和解、诉讼等;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项目合作、转让及股份转让;项目谈判、起草合同、工程审批、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程款支付或追讨等全套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方面接受婚姻、家庭方面法律咨询;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权等相关纠纷的和解、谈判及诉讼;出具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并对协议书进行律师见证;代理涉外离婚诉讼;代理婚外情及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代理离婚后对财产重新分割的案件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损害赔偿接受因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维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咨询;代理损害赔偿纠纷,包括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审核和起草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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