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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社会监督不能仅靠广场大妈的责任心

2015年05月20日11:53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社会监督不能仅靠广场大妈的责任心

  

  官员吸毒长期未被发现,说明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主管部门可以借助日常工作状态的考察、常规性体检以及社会举报来发现官员吸毒线索。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表示,应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监督官员8小时以外的活动。

  律师点评

  社会监督员也要有一定的选拔程序,不能仅靠广场大妈个人的责任心“爆棚”。“单兵作战”难成气候,只有经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考核和统一管理,确定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义务,才能打造一支“反腐奇兵”。

  法帮说法

  广场大妈这支力量也能够投入到监督干部的工作中来,那么,千里眼、顺风耳就能成为现实。对于官员来说,要想躲过这么多火眼金睛,难上加难,这对官员来说,也是一种震慑和警示。

  相关法规

  《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网友评论

  @ 我就知道:那她们还不理直气壮到处穿堂入室?还是让她们在外面闹吧,千万别把当年红卫兵那一套搬出来。

  @ 天平仪器:不如请她们监督交通不文明行为。

  @ 雨浓:那还养着纪委一帮人干嘛!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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