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翀律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那些不足?

2015年05月20日12:09        马双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翀律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那些不足?

核心摘要:在医患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只有30%,其他的纠纷占70%,而像技术事故的医疗差错占了绝大部分。因此许多医务人员只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而忽视自身医术的提高和医疗经验的积累。一旦构成医疗事故,依据《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而且造成事故的医务人员要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甚至还要受到刑法的追究;而构成医疗差错引起纠纷,适用合同法、民法,只有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医务人员不受到任何影响。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范围

法帮网咨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于司法鉴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那些不足?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张翀解答: 一 、 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由于要依附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并没有跳出原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怪圈,卫生行政部门本身就是医疗机构的主管机关,谁都不希望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出现事故。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主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袒护嫌疑始终存在,从而其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必然大打折扣。

  依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因此医院的医生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机会进入专家库。尽管办法第21条规定了随机抽取专家的原则,第26条规定了鉴定组成员回避的情形。但是,鉴定组专家在鉴定时始终知道发生纠纷的医院是哪家,而且医学会是医生的协会,今天你出事故我来鉴定,说不定明天我出事故你来给我鉴定,为了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大家在鉴定时就会心照不宣。因此有的专家说,事故鉴定并不是行政机关的保护,而是专家组为了行业利益在进行行业保护,才是公正性值得怀疑的所在。资深律师赵耀在代理袁田诉云南某医院声带息肉手术医疗纠纷案时接受记者的采访说,医疗技术鉴定最大的弊端在于鉴定人的来源极不公正。因此他在该案中直接向法院申请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二、《条例》和《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当当事双方不服首次鉴定时,必然会有两个鉴定结论,在法庭审理时,法官该采信哪一个呢?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依证据学原理,任何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方可采信。因此,法官应该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来决定。证据的客观性不因鉴定人级别的高低而出现差异。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的两级鉴定体制与证据原理相抵触,不利于法官的司法判断,因为法官的医疗知识毕竟很有限。这就造成鉴定结论就等于法官断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没有级别之分,当当事人对这些结论心有所疑,或法官无法判断时,法官应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

  三、《条例》实际上缩小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导致了医疗事故鉴定范围的缩小。《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2)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客观上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主观上是过失。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导致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它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在医患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只有30%,其他的纠纷占70%,而像技术事故的医疗差错占了绝大部分。因此许多医务人员只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而忽视自身医术的提高和医疗经验的积累。为什么?因为一旦构成医疗事故,依据《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而且造成事故的医务人员要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甚至还要受到刑法的追究;而构成医疗差错引起纠纷,适用合同法、民法,只有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医务人员不受到任何影响。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不同于司法鉴定,但是当患者以医疗事故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此患者又不得不无可奈何地面对医学会的医疗鉴定,而且依据《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医学会不再受理鉴定申请(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因此患者只能依据证据规则对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一旦没有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患者必然败诉。患者正是由于怀疑医疗鉴定的公正性才直接起诉,然后希望进行司法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原地。患者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何谈维护合法权益?

  随着《决定》的施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近几年来,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进程大大加快,但是离法治国家的距离还很遥远。由于中国行政权的强大,行政法规、规章专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管辖至上的理念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形成。如果在所有鉴定都规范的时候,唯有医疗事故鉴定游离于《决定》之外,自成一体,势必损害我国法治的统一。我认为,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在《决定》的统率之下,结合医学科学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修改,既要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要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的健康发展。

  法帮网-上海医疗事故律师张翀:

  

张翀

  手机号码:13701679966

  执业证号:13101201010782065

  执业机构: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地 址:斜土路788号301室

  邮 箱:zc564@126.com

  张律师 ,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上海人,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医疗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系,曾经在从事临床外科医生工作10余年。 后师从王海律师,骆美玲律师,办理了较多的医疗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经济案件,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以及协助企业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处理顾问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曾经办理的案件多获得成功。张律师法律功底教扎实,思维清晰,头脑灵活,逻辑严谨,处事干练,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年轻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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