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秀明律师: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是什么?

2015年05月20日14:05        马双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史秀明律师: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是什么?

  核心摘要: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应以规范制度的公司制度为基础。但我国的股票市场却是在公司制度尚未得到法律严格规范以前即已形成,并得到很快发展。我国公司制定以后,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的许多内容已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范管理即是其中之一。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人要求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每一股票所应支付的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从量的角度,确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筹资投资关系,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如发行新股时)股东权益平衡关系。因此,公司法把股票发行价格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应记载事项,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股票、股票发行制度、股票价格

  法帮网咨询: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人要求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每一股票所应支付的价额。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是什么?

  上海金融证券律师史秀明解答: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一规定可以简述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股票及股票发行的性质的。

  股票不是一种设权证券,而只是既存的股东权的表彰。也就是说,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而创设的,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权因此而依法确定后,公司才可将股票发行给股东作为其权益的表彰,此时经发行的股票才具有了与股东权不可分离的有价证券性质,即如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发行是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扩大资本而募集股份,并应募认购的投资者交付股票的法律行为。股票发行实质是公司法人的组织过程,即以认购股份为条件征集公司法人成员(即股东)的组织过程。因此,股票发行所体现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易关系,而是一种资本组织关系。投资者按照发行认购股份或“购买”股票实质上并无交易性质。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募集或认购和股票交付两个阶段。 在股票募集或认购阶段,投资者按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投资者认购股份并交纳股款后,并不能马上取得股票,而只是取得了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后,公司才可以正式向股东交付股票。此时,股票发行才为结束,股票才能够作为资本凭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根据公司法第136条,如果公司最终未能设立,或者虽已募足股份但未办理设立登记,投资者即使已缴纳了股款,也不能按发行价格取得股票,此时,如果发行人将股票交付投资者,所交付的股票也是“废票”。

  由上可知,股票发行价格具有以下性质:第一,股票发行价格,并不是股票的“商品价格”,不是公司与股东间交易股票的价格,因为与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不同,未经发行的股票(即在发行人将股票交付股东前的股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在交易以前就已有价值和市场价格。第二,股票发行价格实质上只是一种投资量的要求和证明,也就是在募集股份时,股票发行价格是表示投资者欲取得每一股份所应投入的资本量; 在交付股票后,股票发行价格是证明投资者所取得每一股份已投入的资本量。第三,股票可以面额发行,亦可以溢价发行,但无论以什么价格发行,其发行价格均代表了每股投资量,只是发行价格中属于面额的部分列入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列入资本公积金。

  法帮网-上海金融证券律师史秀明:

  

史秀明

  手机号码:13918369948

  执业证号:13101201010598611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公司上市 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地 址:上海交通大学(华山路1954号)浩然高科技大厦16楼

  邮 箱:sxmmnn@163.com

  史秀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工程本科与法学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某大型集团公司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企业收回了数千万元债权。2002年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共办理大、小案件千余起,成功化解过住宅商品房延期交房和住宅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该律师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能妥善处理各种复杂事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诉讼业务操作娴熟,办案中秉承“与强者抗衡,为弱者呐喊”的理念,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http://sxmmnn.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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