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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律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2015年05月21日11:49        马双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肖明律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核心摘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

法帮网咨询: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江西南昌抵押担保律师小肖明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

  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法帮网-江西南昌抵押担保律师肖明:

  

肖明

  手机号码:13576068126

  执业证号:13601201410967089

  执业机构: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土地征收 抵押担保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拆迁安置

  地 址:南昌市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A区巨豪峰1307室

  邮 箱:271274011@qq.com

  肖明律师,男,汉族,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8年,曾任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任民商法学讲师,民商事务法律青知名年专家。从事法律教学研究与实践多年,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在公司事务、债权债务纠纷、土地纠纷、合同、担保、婚姻继承等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代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房产买卖、继承、赠与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可为企业审核、起草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企业谈判,争取政策利益,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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