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来律师: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核心摘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即买卖不破租赁。当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租赁房屋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关系
法帮网咨询:当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租赁房屋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广东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王春来解答:“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被让与或设定物权的,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可以主张租赁权。对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时,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部当然终止,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新房主自然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当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租赁房屋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区分情况处理。如果租赁合同先于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买卖击破租赁。因为,若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而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本身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可以从抵押财产登记中查明租赁财产的物上负担情况,既然明知承租的财产有其他物权,就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带来的风险。否则,财产抵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就变得不确定,从而失去设立的意义。
所以,一方面,在设定财产抵押时,需要了解房屋是否有租赁合同存在,若有,需要求房主排除租赁。另一方面,租赁房屋,尤其是需要投入生产或经营的房屋、厂房,租赁前需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否则一旦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这种情况下,原屋主的偿债能力已经很弱了,租赁人在房屋上经营的前期投难以追回。
法帮网-广东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王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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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王春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毕业当年即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功底深厚,交际广泛,毕业后长期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曾先后经办过一系列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侵权赔偿、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案件,并担任数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其在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管理、股权转让等方面出谋划策,预防各类法律风险。在执业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善于将协商、调解等方式与诉讼方式紧密结合,也善用法理解决各类疑难的法律问题,时刻关注最新的立法动向和司法政策,并灵活运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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