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钢胜律师:破产财产的如何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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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公司法务律师宋钢胜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该规定指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清算组一经成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管理和财产的处置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方式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一、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二、有形资产清册;三、企业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三、其他有关资料。
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行使权利的开始,这是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律规定,清算组成立,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实行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权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查封等权利,控制破产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不仅是接收企业的领导者的权利,而是要接受一切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权利,如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管范围内。
法帮网—开封公司法务律师宋钢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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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钢胜,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现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 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不做高高在上的学者,也不做挑词架讼的讼棍;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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